鄧小平曾經講過:“有好的制度,壞人便做不出壞事來;但若沒有好的制度,好人也做不到好事,甚至被迫做壞事。”
3月1日,特首曾蔭權出席公開活動時社民連到場示威。其間曾蔭權心口被撞,並於當晚到瑪麗醫院驗傷。事後警方以普通襲擊罪拘捕示威者黃俊杰。事隔兩個月,警方改以擾亂公眾秩序落案起訴黃俊杰,並於本月提堂。最終罪名成立與否,還待法官的裁決。被告如果確實影響秩序,對公衆構成滋擾,法律理當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案中被告的行爲是出於公義而不是私利。這即使不是抗辯的理由,亦難免讓人質疑,真正應該為擾亂公眾秩序負責的究竟是被告個人還是整個制度。
衛道之士指責示威者的直接行動“非理性”的時候,往往忽視了一個基本常識:沒有人會把聲嘶力竭地叫喊口號、與警察推撞視爲人生樂趣或是業餘消遣。真正非理性的,並不是示威者而是制度本身。如果有選擇的餘地,誰不希望可以悠然自得地享受生活?但正如鄧小平所言,一個壞的制度逼使好人做壞事。一個對於社會公義有抱負的人,最終不得不選擇以身犯險而致官司纏身,這難道不是對我們社會制度的最大嘲諷嗎?
假如施政不善、制度不公導致示威衝突頻生,那麽應該為擾亂公衆秩序負責的,除了示威者之外,恐怕還包括觸發這些示威的人吧!在下建議中央政策組下次民意調查的時候,除了詢問某某是否漢奸、某某應否辭職之外,應該加上這麽一條:“我們阿頭是否應該為擾亂公衆秩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