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載處:《蘋果日報》23-Dec-2011
今年五月,政府提出了立法會議員替補機制,剝奪公民選舉權;然後又在十一月提出《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限制網民以惡搞形式表達意見的自由;接着又在近日提出立法建議,將纏擾行為刑事化,從而有可能成為箝制記者追訪、遊行示威、網上聲討等行為的工具。這屆政府在最後一年任期之中動作頻頻,似乎是要在掙脫民望顧慮之後大展拳腳,將二十三條逐步逐步植入香港。
所謂纏擾行為,按照政府諮詢文件的解釋,即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針對纏擾罪的法律看似旨在保護公民權利免受侵害,但假如缺乏為新聞採訪及示威遊行提供的清晰豁免,那麼纏擾罪將很有可能成為當局打壓新聞自由及人權的藉口,變得與內地政府所謂的「尋釁滋事罪」毫無分別。內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將「追逐、攔截、辱罵他人」以及「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界定為尋釁滋事罪,結果成為若干維權人士鋃鐺入獄的罪名。二○一○年,為內地受有毒奶粉禍害嬰兒爭取賠償的維權人士趙連海在北京市大興法院受審。法院認為趙連海因為「在網際網路上惡意炒作」,並「煽動糾集」群眾及記者在政府部門外聚集,擾亂社會秩序,因而判處監禁兩年半。除了趙連海,揭發內地法制問題的公民記者周莉同樣在二○一○年因為尋釁滋事罪而被判處一年監禁。有朝一日,當香港訂立了漫無邊際的纏擾罪,那麼香港的趙連海們、周莉們大概也會因為纏擾罪而被逮捕入獄吧!
無可否認,纏擾罪的訂立對社會亦有一定積極作用:例如,保護婦女免受即將或已經離異丈夫的騷擾,規管財務公司收數行為以及規管電話推銷等等。但是,當纏擾法被建制所利用,來處處針對新聞工作者、抗議示威人士的時候,真正被纏擾的反而是社會的自由。為了讓纏擾罪不致成為香港版的尋釁滋事罪,為了讓纏擾法不致成為迷你版的二十三條,我們應該爭取將遊行示威及新聞採訪納入纏擾罪的免責辯護。